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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學報
ISSN 0577-9170; DOI 10.6503/THJ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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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語法的「併入現象」〈上 〉

新 第21卷 卷 第 1 期   民國八十年六月   

篇名 漢語語法的「併入現象」〈上 〉  
作者 湯延池  
類型 論文  
頁數 1~63  
下載  
語言 中文  
關鍵詞  
中文摘要

   本文所謂的「併入」係指詞語或詞組藉「重新分析」而加接到另一個語素、語詞或詞組,因而與後者「合併」或「併入」後者,成為後者成分的現象。漢語語法的併入現象,有發生於複合詞內部的「詞上法的併入」,也有發生於語詞與語組間的「句法上的併入」;有以動詞為主要語的併入,也有以名詞為主要語的併入;被併入的語法範疇則包括名詞、名詞組、介詞、動詞、形容詞、副詞等。在這一篇文章裡,我們把漢語裡詞語結構與句法結構的併入現象〈包括重新分析與主要屬性的滲透〉概化為「影響_」的顯現,並發現「原則參數語法」的各個理論原則如「投射原理」、「論旨原理」、「X標槓原理」、「格位原理」、「管轄原理」、「限界理論」等都一律適用於詞法上的併入語句法上的併入。由於句法結構由詞組構成,而詞組則由詞節與詞語構成,所以句法結構形成三個槓次的階層組織;而詞語結構則全由語素構成,所以僅能形成兩個槓次的階層組織。這種句法結構與詞語結構在階層組織上的差異,直接反應於兩者在X標槓結構上的差別;也就是說,這種差異直接從詞語的定義中演繹出來,而不必另作規範。此外,我們承認在漢語語法中「語詞結構」與「語彙部門」的存在。但我們並不主張詞彙部門的完全自律,而主張詞語結構與其他句法表現層次〈如「深層結構」、「表層結構」、「邏輯形式」〉同受原則系統的支配。因此,原則參數語法的原則理論都在詞語由語素構成的定義或限制下一律適用於詞語結構。同時,我們把所有理論原則或要求視為詞語結構「〈句法〉表現合格的條件」,而不視為「規律適用的限制」,因此無論是複合〈動〉詞、派生〈動〉詞或合成〈動〉同樣的適用。

 

作者: 湯延池
類別: 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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