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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學報
ISSN 0577-9170; DOI 10.6503/THJ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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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哲學中的Menschheit及其文化哲學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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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康德哲學中的 Menschheit 及其文化哲學意涵

作者

李明輝

類型

論文

頁數

215-248

DOI

10.6503/THJCS.202206_52(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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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中文

關鍵詞

康德,盧梭,文化,人性,人

中文摘要

在康德 (Immanuel Kant, 1724-1804) 哲學中,Menschheit一詞大概是最容易被誤解的 用語之一。中譯本往往將它譯為「人性」,而與Menschennatur 相混淆。英譯本往往將它 譯為humanity,而與Humanität (=Menschlichkeit) 相混淆。在《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 中,Menschheit 一詞指涉作為「目的自身」的人,或者說,道德主體。在絕大多數情況 下,康德都是依此意義使用Menschheit 一詞。這個意義的Menschheit 屬於道德底形上學 之超經驗層面,而「人性」(die menschliche Natur/Menschennatur) 則屬於人類學之經驗層 面,兩者不可混淆。

但在康德的著作中,Menschheit 一詞的使用卻有一個例外。這個例外出現於《單在 理性界限內的宗教》一書中。在該書中,康德提到三種「在人性中向善的原始稟賦」, 其中第二種便是關於人(作為一個有生命且同時有理性的存有者)底人情性 (Menschheit) 的稟賦。這種稟賦根源於「儘管是自然的、但卻是比較性的我愛」,它需要技術性的實 踐理性。這種「我愛」可追溯到盧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 所說的amour propre,它具有文化創造的意涵。盧梭將amour propre 視為人類的墮落與不幸之根源,但 康德卻將人情性視為文化創造的動力,並藉此建立其文化哲學。

在其《判斷力批判》中,康德指出:文化使人類成為「自然之最後目的」。自然之 「最後目的」屬於自然目的論。但是「自然目的論」並非一個自足的系統,它必須預設 一個「終極目的」,從而提升到「道德目的論」。這個「終極目的」即是作為道德主體 的Menschheit。藉由Menschheit 一詞的雙重涵義,康德的文化哲學與道德哲學結合成一 個更完整的系統。

 
作者: 李明輝
類別: 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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